石家庄市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 房屋预征收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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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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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

2021-06-24 17:40:31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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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6月21日,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7日。

《征求意见稿》显示, 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5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对认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各区政府应征求区域内居民改造意愿,居民支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申报房屋征收计划。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计划下达后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范围的,征收计划作废;公布征收范围后一年内未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计划作废;征收计划作废的项目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征收计划。

对于百姓最关注的征收补偿,《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产权调换房屋应以最高建筑的合理工期确定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清场验收合格单》开具之日作为合理工期的起始日,过渡期间应包含办理交旧房手续之日起至回迁区清场验收合格后的合理工期。

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第三十五条执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修等)给承租人。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其标准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揽子补偿,也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在房屋征收决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简称预征收),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采取预征收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与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数量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终止预征收。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90%。

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告知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最终的房屋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记者陈霞)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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